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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男子禁止超车路段超车致一人死亡四车受损获刑

黄山晨刊 2017-12-18 14:15 大字

□记者姚大盛

晨刊讯醉酒驾车还嫌他人车速较慢,结果男子江某在禁止超车路段超车,最终酿成1人死亡,4车受损的恶性交通事故。近日,徽州区法院以被告人江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

据了解,现年28岁的男子江某系歙县人,大学文化,在徽州区一家油墨厂工作。去年11月25日20时40分左右,江某在屯溪区一酒店吃饭饮酒后,驾驶小轿车由屯溪返回歙县,途经徽州区纳尼亚小镇,临近徽州区交警大队转弯的一处路段,见前方行驶的车辆速度较慢,其便从左侧超车。不料,瞬间与对向行驶的一辆电动车发生碰撞,其紧急右打方向避让时,又与一辆小轿车发生刮碰,导致该小轿车发生侧滑并撞到路侧的一棵树上。期间,汪女士驾驶电动车受撞击,并在后抛过程中,又与在其车后钱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结果造成汪女士严重受伤,2辆轿车和2辆电动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案发后,江某跟随救护人员一起护送伤者前往医院救治,并报警。让人扼腕痛惜的是事发当晚9时许,汪女士送医后抢救无效死亡。

此后,经安徽诚安司法鉴定所鉴定,江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1.8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2017年1月3日,经徽州公安分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江某对该起事故负全部责任。另查明,经徽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汪女士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损失共计49万余元,除保险公司赔偿外,被告人江某赔偿36万余元,并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江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江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酌情从重处罚。鉴于案发后,江某投案自首,加之被害人近亲属已获得赔偿,并对江某违法行为予以谅解,遂结合社区评估意见,并根据江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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