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晚间电鱼触犯刑法被罚
□汪院娟
晨刊讯近日,法院公开审理由歙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陶某、陈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判处两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罚金2000元。这是该县首例涉及水产资源刑事案。
4月12日,陶某和陈某商议晚上一起去歙县桂林镇河水域电鱼。当晚9时许,两人先后从家里来到约定地点,使用电瓶、电捕器等工具非法电鱼,捕获14余斤,被农业委员会渔政站工作人员查获。
据悉,歙县政府从2017年3月16日起通过电视、张贴布告等形式发布《歙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江河春季禁渔的通告》,规定2017年3月20日0时至5月20日24时在歙县所辖新安江及各小河流域实行禁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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