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罚款80万元

铜都晨刊 2019-09-24 10:51 大字

本报讯(张雪琳 记者 姜蕊)因黄山市休宁县某公司拒不履行协助义务,未经法院允许,擅自向他人支付被法院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安徽某工程公司工程款400万元,且经法院责令协助单位追款通知书督促,至今未追回。近日,铜官区人民法院对休宁某公司作出罚款80万元的决定,这是铜官区人民法院首次对协助执行义务人作出高额罚款的决定。

据了解,2015年7月,铜陵某物资公司以安徽某工程公司拖欠货款未给付起诉至法院。法院组织双方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确定。调解书生效后,铜陵某物资公司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法官第一时间向被执行人安徽某工程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令被执行人即时履行。但安徽某工程公司仅支付20万元,并就其所有的三套房屋抵偿部分欠款,余款一直未付清。法官计算发现,因欠款部分基数大,利息每月都在产生,债权总额不断变化,至2018年底,债权总额(含利息)已有千万余元,执行一度陷入僵局。

2019年4月,法官调查发现,安徽某工程公司在休宁有工程款尚未结算,法官立即走访休宁某公司,该公司认可未付款。法官依法向休宁某公司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查封、冻结安徽某工程公司在该公司处的工程款600万元,限令休宁某公司停止支付相关款项,并将应付款项转付至铜官区人民法院。2019年8月初,法官发现,休宁某公司擅自将已被法院查封的工程款向休宁县法院履行另案400万元,致使铜官区法院执行案件不能履行。法官立即要求休宁某公司追回擅自支付的款项,并告诫该公司负责人逾期拒不追回,将承担的法律责任。但追款通知书送达后,协助执行义务人休宁某公司仍然拒不履行,拒不追回。2019年8月底,铜官区人民法院对休宁某公司作出罚款80万元的处罚决定。这是铜官区法院首次对协助执行义务人作出高额罚款的决定。

法官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协助执行义务人违反有关义务,拒绝或者妨碍法院调查取证,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财产、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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