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宁县检察院:首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宣判

黄山晨刊 2018-12-14 08:12 大字

□ 洪春宁 

晨刊讯 12月10日,休宁县检察院首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在休宁县法院开庭审理。法院适用速裁程序,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当庭宣判,张某某因犯滥伐林木罪被判决单处罚金3000元。这是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增加速裁程序的规定后,休宁县检察院首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的案件,仅用8天时间就提起公诉。

11月29日,休宁县检察院受理休宁县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的张某某涉嫌滥伐林木案。经依法查明:2015年7、8月,张某某在未领取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汪某某等人将其流转的山场林木砍伐并出售,立木蓄积达11.719立方米。承办检察官在审查起诉案件过程中依法告知被告人张某某享有的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张某某对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在律师在场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12月7日,该院将该案起诉至休宁县法院,同时建议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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