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滋事被拘17日一男子被撤销缓刑重新收监

黄山晨刊 2018-11-16 01:00 大字

□ 记者  姚大盛

晨刊讯 休宁男子蒋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不仅违反外出规定,还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和殴打他人,最终屯溪区人民法院于近日作出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裁定,目前蒋某已被监狱收监执行。

现年20岁的无业男子江某,因去年在屯溪区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9月18日,被屯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至2018年12月9日结束。判决生效后,蒋某回到休宁县,接受社区矫正。但在矫正期间其法治意识淡薄,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管理的有关规定。其中,2018年7月27日,蒋某违反外出规定,被休宁县司法局警告一次。2018年8月2日,因蒋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和殴打他人,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分别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五百元、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7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因此,今年8月9日,休宁县司法局向屯溪区法院发出对蒋某撤销缓刑建议书,屯溪区法院为此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罪犯蒋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休宁县司法局撤销缓刑建议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依法予以支持。遂依法裁定对罪犯蒋某撤销缓刑一年二个月的执行部分,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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