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款还是定金?休宁县成功调解一起购房纠纷

黄山晨刊 2018-08-07 07:12 大字

□ 汪建兴 刘莉

晨刊讯 近日,一起因是购房预付款还是定金之争引发的购房纠纷消费投诉案件,在休宁县消保委依法理性疏导下被成功化解,开发商认识到合同签订当中存在的问题,一次性退还了王先生2万元的购房预付款。

今年6月份,消费者王先生看中休宁县某小区的一套商品房,并与开发商签了一份开发商提供的购房意向书,同时当场交付了2万元预付款。后因资金问题王先生不得不放弃购房计划,于是找开发商说明情况希望对方退还预付款,但开发商称王先生交的是定金,以王先生违反合同约定为由不予退还。

王先生认为,当初在签订购房意向书的时候,售楼部工作人员向他承诺如遇特殊情况购房确有困难的,预付的2万元可以退还,签购房意向书无非就是走一个程序,称这是公司要求的。王先生当时并没有多想,现因特殊情况购房确有困难,无奈才找开发商退款,但开发商的前后不同态度,王先生觉得有种被欺骗的感觉,难以接受,多次找开发商协商均未果。无奈之下,王先生向县消保委投诉,请求调解处理。

经调查,王先生所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其与开发商签的购房意向书虽然具备书面合同约定条款等内容,但是,双方是在存在着重大误解的情况下订立的,开发商没有尽到如实告知消费者王先生购房意向书约定条款真实内容的义务。当王先生放弃购房,要求退还预付款时,开发商打起了合同违约的擦边球。

县消保委调解人员向开发商开展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相关规定的宣传解读,认为本案中,由于开发商对王先生承诺所交预付款可以退还,而购房意向书上却载明所交2万元为定金免于退还,造成王先生误以为购房意向书内容与开发商所述一致,符合订立之初存在重大误解情况,所以王先生和开发商签的购房意向书不能定性为生效的合同,王先生有权要求变更或者撤销。同时,《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也明确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前,消费者放弃购买的,商品房开发经营者应当全额退还预收的费用。截至当事人投诉之前,王先生与开发商双方并未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开发商应当依法全额退还预收的费用。最终,开发商认识到合同签订当中存在的问题,一次性退还了王先生2万元购房预付款。

休宁县消保委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在购房时,特别是正式商品房购房合同签订前要慎重,不要轻信销售人员的说法,签署合同前,应认真阅读并与其他当事人协商合同的条款或内容,特别是对自己认为应当写入合同的内容,更应充分与对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再写入合同,以保障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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