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宁县首起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被依法提起公诉
近日,休宁县检察院以朱某某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依法向休宁县法院提起公诉,该案系休宁县办理的首起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件。
起诉书指控:3月9日至3月28日,被告人朱某某被抽调担任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原副支队长方某严重违纪违法案件陪护工作。陪护期间,朱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从方某处获得的涉案信息传递给犯罪分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其行为触犯《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应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明确规定: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朱某某身为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本应严格依法履行相应职责,却为了蝇头小利,置国家和人民利益于不顾,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终究逃不过法律制裁。 ·洪春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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