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首例非法采砂入刑案开审公益诉讼人向3被告求偿42万余元

黄山晨刊 2018-03-23 16:59 大字

□记者姚大盛

晨刊讯近日,由休宁警方侦办的安徽省首例非法采砂入刑案开庭审理。同时,休宁县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人,首次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人程某晶、陈某才、汪某祥赔偿人民币42万余元。

2017年3月13日晚9时许,休宁县水务局接到居民举报,称在休宁县东临溪镇汊水河大阜段有人非法采砂。随着2016年12月1日“非法采砂入刑”司法解释正式施行后,打击非法采砂行为有了“刑事利剑”。于是,休宁县公安局组织多名警力,会同休宁县水务、环保等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并成立专案组,兵分三路,对程某晶、陈某才、汪某祥等3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开展抓捕工作。民警通过摸排、上门督促、蹲点守候等侦查手段,经过持续48小时的艰苦奋战,先后在屯溪区、休宁东临溪镇、源芳乡等地将3名犯罪嫌疑人全部抓获归案。

经查,自2014年至2017年间,犯罪嫌疑人程某晶、陈某才、汪某祥3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雇佣挖掘机、运输车在休宁县东临溪镇汊水河大阜段、源芳乡源芳村段、幸川村段河道非法采砂,以600元至70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至休宁县东临溪镇、商山镇、屯溪区等地砂石厂,累计700余车砂石,实际销赃数额计429000余元。

根据2018年3月2日开始施行的“两高”《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鉴于被告人程某晶、陈某才、汪某祥的非法采砂行为破坏了自然资源保护,且给国家造成较大损失,因此在提起刑事起诉的同时,休宁县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人,就此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三被告赔偿人民币429000余元。

据悉,庭审结束后,该案未当庭宣判,法院需合议后定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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