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购野生动物制品祁门一女子获刑事处罚
本报讯近日,祁门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扣押在案的白鹇、黄麂、豪猪等野生动物及制品予以没收。
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某以食用为目的,在未取得野生动物经营许可情况下,在家门口不区分野生动物种类,肆意从前来叫卖的陌生人手中收购野生动物。今年1月14日,祁门县公安机关通过现场勘验检查,在张某住宅冰柜中共查获疑似野鸡冻体6只(去毛,部分头脚不完整)、疑似黄麂(死体,皮毛完整)2只、疑似豪猪(死体,皮毛完整)1只、疑似野猪猪肚3个,并当场依法扣押。其中4只野鸡,张某按50元/公斤的价格收购,支付人民币200余元;两只黄麂按56元/公斤的价格收购,支付人民币1314元;豪猪交易价款张某已记不清。另两只野鸡为闪里镇港上村叶家组组民徐某所送。为了尽快从张某家结清拖欠的茶叶款,2019年12月底,徐某将在山上捡到的两只野鸡去毛清洗干净后,赠送给张某。张某收下后存放在冰柜中。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扣押的6只疑似“野鸡”均为白鹇,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两只黄麂(小麂)和豪猪,属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
另查明,经鉴定,涉案6只白鹇价值为30000元、2只黄麂(小麂)价值为6000元、1只豪猪价值为500元;被告人张某收购时白鹇已去毛和内脏,部分头脚缺失,与公安机关查获时状态一致;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张某主动预缴罚金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食用为目的,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主动预缴罚金,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向法庭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张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程海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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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将有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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