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门首例“同命同价”案成功调解
本报讯近日,祁门县芦溪司法所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实施方案》的要求,成功调解了一起因铁路交通事故造成农村居民死亡的案件。这是新规施行以来,祁门县首例不区分城乡居民“同命同价”调解成功的铁路交通事故死亡案件。
3月24日,皖赣线25032次列车与村民郑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郑某某死亡。事故发生后,芦溪司法所一方面及时安抚疏导死者家属的情绪,一方面积极与上海铁路局芜湖车务段代表沟通,处理事故赔偿事宜。双方对责任的认定和承担均无异议,但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死亡赔偿金的适用标准上,即是按安徽省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还是按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经过多次协调,3月30日,在芦溪司法所依规力争下,依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实施方案》,上海铁路局同意依据上一年度安徽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支付死亡赔偿金。
“同命不同价”长期以来一直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无法回避的问题,其弊端显而易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生命和身体没有“贵贱”之分。随着此次芦溪司法所协调处理案件的完结,标志着司法实践中就人身损害赔偿采取的城乡二元标准,正在逐步走向缓和与统一。
·胡日芳汪家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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