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电捕鱼认罪认罚

新安晚报 2020-03-09 12:31 大字

本报讯2月25日,黄山市祁门县法院依法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舒某某罚金5000元,赔偿生态环境损害和修复费用2560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及渔获物予以没收。

去年6月10日,被告人舒某某携带电捕鱼器,驾驶摩托车从黟县住处出发,当天21时许赶到祁门县凫峰镇李源村叶村组,调试安装电鱼设备在李源村叶村组河道内开始捕鱼。次日零时许,被告人舒某某在李源村外港组捕鱼时被当场抓获,并查获捕获河鱼6千克。

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后,祁门县检察院在审查认为:依据省农业委员会皖农渔函[2014]64号及皖农渔[2013]281号文件规定,祁门县凫峰镇辖区内水域均为新安江水域,实行全年禁渔。被告人舒某某的电捕鱼行为对新安江渔业环境资源造成损害,舒某某的行为除应承当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的生态环境损害和修复费用,依法向祁门县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案经祁门县水产站新安江渔业资源损害评估专家组专家评估,舒某某应承担的生态环境损害和修复费用2560元。

在承办检察官告知适用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舒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向检察机关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在公诉人发表量刑建议后,合议庭经过合议,当庭宣布了上述判决。

许志栋博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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