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年前错判入狱8年 国家有赔偿吗?
■本报记者 陆杨
今年70岁的祁门县祁红乡农民胡文(化名)在上世纪60年代因罪入狱。后来,当地法院重新审理后,又宣告胡文无罪。近日,胡文的女婿张先生来到本报编辑部,询问其岳父是否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张先生告诉记者,他的岳父当时被判决8年有期徒刑,并在狱中服完刑期。 “经岳父不断申诉,县法院最终在1982年判决我岳父无罪。 ”张先生说,出狱后的岳父一直在乡务农。
“最近几年,岳父的身体一直不太好,每个月光医药费就要2000多元,家庭负担十分沉重。 ”张先生说,岳父被村里评为低保户,报销了很多开支,但一些医药费仍需要个人支出。得知国家对冤假错案有国家赔偿政策后,老人也想申请赔偿。
针对张先生提出的问题,记者联系了本报法律顾问韩宝律师。韩宝介绍,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我国于1994年出台了《国家赔偿法》,1995年1月1日起实施。 “根据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并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但韩宝同时指出,《国家赔偿法》不溯及以往。
据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依照以前的有关规定处理。发生在1995年1月1日以后并经依法确认的,适用《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
“法不溯及既往,通俗点讲,就是不能用今天的法律去约束昨天的行为。 ”韩宝认为,“法不溯及既往”是法治的基本原则之一,而根据这一规定,张先生的岳父无法依照《国家赔偿法》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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