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21只青蛙准备吃被判处罚金1700元

新安晚报 2019-08-10 09:47 大字

本报讯祁门县男子胡某某与姐夫王某在田里抓了21只青蛙(属“三有保护动物”)准备回家吃,怎料中途遇见警车,弃车而逃。日前,祁门县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胡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700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28日下午4时,被告人胡某某与其姐夫王某(另案处理)在聊天时,说想抓点青蛙、泥鳅吃。之后,王某从五金店购买了头灯两只。当晚7时许,王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至祁门县花桥村附近垃圾池边的田里。胡某某和王某各自带上头灯、袋子及网兜,在水田中抓青蛙、泥鳅。抓了近一个小时,两人将各自袋子放进车箱里。

二人在往回赶时,听到水田中有青蛙叫,便将车停在水泥路边。他们刚带上头灯及网兜准备下去看看,遇见一辆警车开来停在水泥路边,同时听见有人喊话。二人怕被当场抓获,便弃车而逃。

2019年4月30日早上,被告人胡某某到森林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承认装在黄色塑料袋中的青蛙、黄鳝、泥鳅系非法猎捕的,其中21只青蛙(活体18只、死体3只)是在没有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并且在禁猎期内通过用头灯照明及网兜进行捕获的。

经鉴定,被告人胡某某涉嫌非法猎捕的21只青蛙为野生动物黑斑蛙,已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三有名录”)。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胡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朱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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