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伐集体林木触犯法律领刑

黄山晨刊 2018-11-02 06:26 大字

□ 记者 姚大盛

晨刊讯 近日,祁门县法院公开审理一起盗伐林木案,依法判处被告人田某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2300元,由扣押机关祁门县森林公安局返还被害人。

现年46岁的男子田某系祁门县祁山镇人,去年七八月间多次自带刀锯到祁山联合林场的汪家岭山场盗伐杉树,以估堆方式计算材积,按950-1000元/立方米不等的价格,两次销售给木材贩子韩某,合计得款人民币2300元。案发后,森林侦查人员到盗伐山场勘查,田某现场指认砍伐杉树15棵。同年9月13日,田某在接受侦查机关讯问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经祁门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检验,核实田某在汪家岭山场采伐杉木活立木蓄积为2.3582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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