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警酒后驾车肇事致乘坐人一死一重伤获刑
□ 记者 姚大盛
晨刊讯 祁门县原交通辅警小王酒后驾车,途中不慎发生翻车事故,导致车上乘坐人一死一重伤。近日,小王因犯交通肇事罪,被祁门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现年22岁的小王原是祁门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一名辅警。2018年1月11日晚,小王受邀到祁门县金字牌镇一家路边饭店聚餐,席间小王喝了一点酒。当晚9时50分许,小王酒后驾车载着男子巫某和女子小张返回祁门县城。不料,当车子行至祁门326省道金字牌镇洪村一处路段时,该车翻到道路左侧的田地里,造成乘坐人巫某当场死亡、女子小张人身损伤达轻伤一级及牙齿脱落7枚以上的重伤二级交通事故。随后,小王打电话报警。事后,经司法鉴定,小王采集送检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68.3mg/100ml,为酒后驾驶,而被害人巫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零。此外,事故发生时,小王驾驶的小轿车的行驶速度介于70码至71码之间。2018年1月18日,经祁门县交警大队认定:小王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巫某不承担责任。案发后,小王已支付巫某亲属赔偿款30万元,并支付尚在治疗的张某医疗费5万元。
另外,由于伤者张某目前尚未治疗终结,2018年7月27日,小王与张某自愿达成协议,小王当天支付给张某医疗费7万元,约定在2018年9月24日前,再支付给张某医疗费3万元。关于张某因该起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双方一致同意在张某治疗完毕后再自行协商、通过有关组织调解或者诉讼程序解决。而后,小王取得巫某家人、张某的刑事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小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小王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应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鉴于小王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赔偿了被害方部分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刑事谅解,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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