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被查并处拘役罚金
□记者姚大盛
晨刊讯近日,由祁门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汪某危险驾驶案审结,被告人汪某被祁门法院依法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据了解,2017年10月26日23时30分,祁门县祁山镇新岭村新二组居民报警,称一辆私家车停在他家门口,车主不停拍打该户大门。民警出警到达现场后,发现车主汪某涉嫌饮酒驾车,随即通知祁门县交警大队。交警到场后对汪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16mg/100ml。次日凌晨,汪某血液送检,经鉴定,汪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17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案发后,汪某能如实供述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或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但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应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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