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飞车抢夺金项链负案潜逃后投案领刑
□记者姚大盛
晨刊讯江西两男子王某海、王某,因缺钱花遂心生歹念,竟然驾驶摩托车抢夺他人价值近3500元的黄金项链。近日,由祁门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某海抢夺案审结,一审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海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据了解,现年31岁的王某海系江西省鄱阳县人。今年7月20日,王某海因涉嫌抢夺罪,负案潜逃后,慑于法律威严和追逃压力,向祁门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原来,2014年8月15日,王某海伙同王某(已判刑)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从江西省鄱阳县前往浙江省杭州市,途中二人商量好驾车抢夺他人金项链并一路寻找目标。他们在浮梁县与祁门县闪里镇交界处,发现被害人朱某骑电瓶车带着一小孩,往祁门县闪里镇铜锣湾行驶,二人便尾随其后,到祁门县境内的一座桥附近时,王某海驾驶摩托车从外车道靠近正在驾驶电瓶车的朱某,坐在后座的王某则伸手去抓朱某脖子上的黄金项链,因用力过猛将项链拽断成两截,导致朱某和小孩及电瓶车摔倒在地。而王某海和王某抢走其中一截项链逃离现场,另一截项链掉落在现场,被朱某捡回。次日,王某将抢来的10.6克半截黄金项链带至屯溪区,以2438元的价格出售。经祁门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朱某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
此后,经黄山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对被抢夺的整条黄金项链进行质量和成分鉴定,被抢夺的黄金项链为16.1克,含金量为99.5%。经祁门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整条黄金项链鉴定价值为5313元,抢夺到手部分鉴定值为3498元。
祁门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驾驶机动车抢夺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该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海与同案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鉴于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海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加之被告人王某海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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