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了41只青蛙一只野鸭男子被判拘役并处罚金
□记者姚大盛
晨刊讯近日,由祁门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廖某非法狩猎罪一案审结,被告人廖某被祁门法院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今年5月22日夜里10时许,62岁的男子廖某在禁猎期内,驾驶摩托车从祁门县祁山镇出发,来到大坦乡大中村中村组土名叫“桃树岭”的稻田里抓青蛙。经过一两个小时的“奋战”,廖某徒手捕捉了野生青蛙41只,其间还顺带抓了一只野鸭。次日零时30分许,廖某打算离开时,被路过的村民发现并控制在现场。接警后,祁门县祁山森林派出所民警出警到达现场,查获廖某捕捉的活体青蛙41只、野鸭1只。当日白天,祁门县森林公安局依法将上述野生动物全部放生。2017年7月5日,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廖某捕捉的青蛙为黑斑蛙、野鸭为斑嘴鸭,均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三有动物”。
祁门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内猎捕受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鉴于被告人廖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对其作出上述判决。而据承办该案的祁门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解释》的相关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就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因此,希望居民们就此增强法制观念并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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