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上新规让出行更安心
近日,新修订的《黄山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正式施行,相比2017年出台的细则有哪些变化?对规范网约车运营和提高客运服务质量有哪些意义?为此,记者采访了市交运部门,看看他们怎么说。
修订背景
为适应蓬勃发展的网约车市场发展形势,规范网约车运营,提高客运服务质量,保障乘客、驾驶员合法权益。2017年4月1日,黄山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台了《黄山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但是,随着社会不断发展,一系列政策、市场等因素变化,以及网约车运营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原细则中部分条款已不能完全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行业管理需要,亟需修订完善。为此,黄山市在2021年3月启动了对“旧细则”的修订工作,并结合近年来“旧细则”实施情况,形成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形成后,我们先后征求了发改、公安、市场监管等9部门和各区县交通运输部门意见,并于2021年3月30日挂网征求社会意见,最后再综合各方意见建议制定完善了新细则”。市交运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新细则完善了企业经营管理、网约车车辆准入条件、行业管理部门表述、聚合平台经营以及私人小客车合乘等内容,将更好地适应网约车新业态发展。
新增、删除、修改、整合条款
新增条款。为防范地方金融风险,在第十七条第三款中增加了平台企业不得通过以租代售、收取高额风险抵押金等方式向驾驶员转嫁或者变相转嫁经营风险的内容;为进一步规范聚合打车的新业态发展,增加了第二十二条,聚合平台应对接入平台的网约车企业、车辆及驾驶员进行资质审核,确保依规开展运营的内容;为强化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市发改委建议,在第二十六条增加了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数据推送至信用部门的内容;为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参考安徽省合肥市、芜湖市等地关于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条款,对每车每天合乘出行费用承担、区域次数及合乘出行行为性质进行了规定,在第三十二条中增加了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的条款。
删除条款。按照交通运输部相关规定,在原细则第五条中删除了“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规定。为优化行业准入条件,删除了第九条第八款“在本市为个人自有车辆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申请人需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表述,实行人车分离管理,修改后为“在本市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所有人应与取得资质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签约后,由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办理”。
修改条款。对应政府部门机构改革,对修订前涉及到规划、工商、质监等职能部门名称表述和职责进行了修改;对应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改革要求,对修订前关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表述统一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扩大网约车车辆车型选择,在第九条第四款中“燃油车排量不低于1.6L”修改为“燃油车排量不低于1.5L或1.4T”。
整合条款。整合处罚条款内容,避免《细则》因上位法调整重复修订。将原第二十七至三十条的4条法律责任整合成一个条款: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及驾驶员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行为的,由交通运输、网信、通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创新举措
一是进一步规范了打车聚合平台新业态定义。随着高德地图等聚合打车模式的兴起,针对平台公司提供服务的车辆、网约车平台未在黄山市取得相应资质的情况,需通过相应法规条款予以规范。《细则》对聚合打车的经营进行了规范,明确聚合平台加强对接入的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核,不得接入未在黄山市取得经营许可的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
二是进一步规范了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黄山市在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上缺乏政策指导,为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细则》明确,合乘出行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作为驾驶员、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各方自愿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民事行为。在次数上,县(区)行政区域内每车每天合乘不得超过四次,跨县(区)行政区域每车每天合乘不得超过两次。
“新《细则》有利于推动黄山市网约车行业健康、有序、稳定发展,在实施过程中,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力度,落实好行业准入及退出机制,注重实施效果意见收集,切实提升客运服务质量、保障客运安全,保护乘客和驾驶员合法权益。”市交运部门相关负责人说。·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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