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不走寻常路”引发救援费用须埋单黄山市发布指导意见保护旅游者生命安全

黄山日报 2021-11-27 11:16 大字

本报讯为迅速、有效处置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所遇到的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尽可能地为旅游者提供救援和帮助,保护旅游者的生命安全,维护黄山旅游形象,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黄山市特制定《黄山市旅游景区应急救援指导意见》《黄山市山岳型景区救援费用追偿工作指导意见》,并分别于11月18日、23日发布之日起执行。

应急救援指导意见坚持生命至上,救援第一。在处理旅游突发公共事件中,以保障旅游者生命安全为根本目的,尽一切可能为旅游者提供救援、救助。

遇旅游突发公共事件,旅游景区(点)或事发地县级政府应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在接到相关报告后,要主动了解、核实有关信息,协调指导相关地区和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突发事件情况,依法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信息。

同时为保障景区资源安全和旅游者人身安全,预防和制止旅游者擅自进入未开发、未开放区域,维护景区正常游览秩序,使旅游者在遇险时获得及时有效救援,提高公共救援资源利用效率,黄山市还就山岳型景区救援费用追偿工作制定了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明确指出,救援费用追偿是指旅游者不遵守黄山市旅游景区游览规定,擅自进入未开发、未开放区域(含临时限制或禁止进入区域)陷入困顿或危险状态,属地政府完成救援后,对旅游活动组织者及被救助人承担相应救援费用进行追偿的活动。旅游者在黄山市域范围内山岳型景区游览,陷入困顿或危险状态的,属地政府应当组织实施救援。

(下转第二版)(上接第一版)救援费用追偿遵循“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坚持依法依规追偿原则、先救援后追偿原则、公共救援与救援追偿相结合原则、教育与警示相结合原则。

指导意见还就费用核算作出详细规定。明确追偿救援费用包含救援过程中产生的劳务、院前救治、交通、意外保险、后勤保障、引入第三方救援力量等。旅游活动组织者及被救助人在收到《关于追偿救援费用的通知书》3个月内,既不提出异议,又不支付救援相关费用的,属地政府依法追偿,并将其纳入不文明行为记录。同时,旅游活动组织者及被救助人支付追偿救援费用,并不免除其擅自进入未开发、未开放区域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司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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