敢卖“毒油条”判刑没商量
【事件】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和仇某某作为早餐店经营者,为使油条形状好看,在明知人体过量摄入铝有害的情况下,仍使用名为“硫酸铝铵”的食品膨松剂制作油条进行销售。经有关鉴定机构检验和鉴定,三被告人生产、销售的油条铝残留量分别达到592mg/kg、1180mg/kg和380mg/kg。屯溪区法院经审理,以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法对三被告人判处相应刑罚及罚金,对三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禁止三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油条生产、销售活动。
【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被告人生产、销售的油条铝残留量均远超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小于等于100mg/kg的要求,长期食用可造成慢性铝中毒等严重后果,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王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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