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高速上超速被罚 起诉交警队和市政府 认为测速取证设备设置不合理 法院判其败诉

安徽商报 2020-11-03 01:17 大字

一男子驾车行驶在高速上,因为时速达114公里/小时,超过了规定时速10%至20%之间,被黄山市交警部门处罚100元。事发后,该男子认为,交警队设置的测速设备不合理,因为他在测速位置上一个看到的标志是解除限速80公里/小时的标志,“测速设备设置于解除限速标志至下一限速标志之间不合法”。为此,他将交警队和黄山市政府起诉至法院。10月30日,记者获悉,黄山市中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超速被罚起诉交警队和市政府

2019年10月23日15时58分,季先生驾驶轿车沿京台高速下行线行驶至1275公里100米处,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拍照记录车速114公里/小时。其后在京台高速下行线太平湖服务区内,黄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下称高速交警二大队)执勤交警适用简易程序,口头告知季先生实施了超过规定时速10%未达20%的交通违法行为,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当场制作罚款100元的处罚决定书,并向季先生交付送达。

季先生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后来向黄山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今年1月17日,黄山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高速交警二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季先生不服,向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高速交警二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黄山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认为测速设备设置不合理

季先生诉称,涉案处罚是由非法设置的测速取证设备所采集和记录,“该测速取证设备设置于解除限速标志至下一限速标志之间。”

季先生认为,当时其驾驶时,上一个看到的标志是解除限速80公里的标志,但当时还没到下一个限速标志,所以这时的测速取证设备设置不合理。认为高速交警二大队没有证明该取证设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检定合格并经过了定期维护、保养、检测。没有就测速点设置向上级审批备案,也没有按规定将测速取证设备在综合应用平台中备案。“本案设备所拍摄、记载的图像信息等,依法不得作为执法证据使用。”

■说法解除限速80没有解除限速100

法院审理查明,季先生驾驶轿车行驶涉案路段区间内,先后有小型车辆限速100公里标志、限速80公里标志和解除限速80公里标志,但没有解除限速100公里标志。因此,在上述道路区间内,除太平隧道区间限速80公里之外,季先生应当按照小型车辆限速100公里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直至出现解除限速100公里标志或者下一限速标志。也就是说,解除限速80公里标志不能解除限速100公里,在解除限速80公里后上一限速100公里标志继续起到限速标志指示作用。高速交警二大队根据该限速标志设置测速取证设备,符合规定。而且,高速交警二大队已将上述测速设备设置地点向社会公布,并在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备案,该测速设备也经定期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因此,该测速设备设置及使用符合相关规定。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季先生的诉讼请求。季先生向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黄山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文

余红霞/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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