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联驴友获救后承担搜救费,体现“公共资源不为任性埋单”

成都商报 2020-08-17 02:54 大字

如果说现场救援体现的是“生命至上”原则,完成救援之后的“算账”,体现的则是对管理制度的捍卫,以及对公共资源的维护。

驴友热衷冒险无可厚非,但有些驴友所冒之险,不仅仅是身体极限和自然挑战,而是景区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因一意孤行而身蹈险境者大有人在。每次出现类似情况,都是对应急反应机制和现场救援能力的突击考试。

从呵护公民人身安全的角度看,无论任何人遭遇危险情况,相关部门都有必要及时组织人力物力展开救援。不过,从维护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如果救援成本全部由政府财政或者救援机构埋单,显然又是有失公允的——个人任性导致的后果,岂能以损害公众利益的形式“照单全收”?

如你所见,此类救援大多发生在人迹罕至、自然条件错综复杂之处,即使是专业救援人员,也往往因此承担巨大的风险和压力。如果说现场救援体现的是“生命至上”原则,完成救援之后的“算账”,体现的则是对管理制度的捍卫,以及对公共资源的维护。

实际上,“有偿救援”已有先例。据媒体报道,2018年7月1日,《黄山风景名胜区有偿救援实施办法》正式施行,黄山景区启动实施有偿救援,对违规逃票私自进入或不听劝阻擅自进入未开发开放区域,陷入困顿或危险状态等情形的游客或驴友,由自己承担相应救援费用。

因驴友擅闯禁区而起的救援,景区也都条分缕析有约在先,据此作出处罚、要求“有偿救援”没有任何异议。相比之下,那些不在景区范围之内、没有相关管理细则的地方出现类似险情,搜救成本应该由谁来承担呢?

相比起财政主导下的政府行动,民间救援队伍似乎更有理由要求“有偿救援”。如果每次救援行动都意味着庞大的支出,他们何以为继?从这种角度来看,明确“有偿救援”,其实也是为了保障更多人能得到救援。

关于“有偿救援”,并不缺少法律规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进行及时救助……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个别任性驴友大多是一意孤行的个人冒险行为,在没有旅游经营者的前提下,驴友自己就应该承担起相应的责任与义务。所谓冒险,不应该是因为自己的冒失,将个人安全和公共利益置于险地。而明确“有偿救援”,不仅是为维护公共资源作出补偿,而且也能倒逼驴友更加审慎对待自身行为,在展开冒险行为之前,既要考虑到自然环境和身体条件,也要考虑到活动风险以及由此产生的救援成本。

面对突发情况,及时救援是责任,成本分担是义务。只有明确了责任与义务的制度边界,才能在最大限度开展现场救助的同时,也最大限度维护社会资源与公共安全。

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 赵志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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