赊账不还失诚信虚假陈述领“罚单”

黄山日报 2020-06-30 07:30 大字

6月12日,黄山区法院针对两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作虚假陈述、妨碍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王某辉,开出一份4000元“罚单”。

2015年前,被告王某辉从事装修行业,从原告王某某经营的装潢材料店以赊账的方式购买装修材料。2015年2月24日,被告王某辉向原告王某某出具欠条一张,确认尚欠货款17000元。由于被告王某辉拒付欠款,王某某于2020年5月将其告上法庭。2017年前,被告王某辉又从许某某经营的灯具店以赊账的方式购买水电材料。2017年11月18日,被告王某辉向许某某出具欠条一张,确认尚欠货款18000元,在2018年初已归还3000元,剩下15000元欠款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无奈之下,许某某诉请黄山区法院请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由于两案被告人相同,黄山区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并案审理。6月8日,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王某辉对两起案件中原告方出具的欠条,均否认是其亲笔书写,认为欠条上签署的姓名与自己的姓名不符,从而逃避债务,法官只得宣布休庭。6月11日,黄山区法院再次开庭进行审理,庭审中向被告指出在法庭上作虚假陈述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但被告仍然坚持说欠条不是他写的,欠条上的名字与实际名字也不相符。两起案件的原告均向法庭提出了对其笔迹进行司法鉴定的申请。法庭最后对其言明如果鉴定属实,被告将承担更为严重的法律后果。被告王某辉最终承认欠款属实,欠条是本人所写,也承认了当初想采取故意不在欠条上签署本名,故意写错债权人姓名的手段抵赖债务的事实。

黄山区法院认为,王某辉在两次庭审过程中,故意否认自己的签名,逃避债务,导致简单案件复杂化,扰乱了诉讼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已构成虚假陈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决定对被告人王某辉罚款4000元。

·楚伟清焦索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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