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买卖引纠纷合法维权保权益 安置房买卖纠纷以案释法案例

黄山日报 2020-06-22 02:19 大字

案情简介:

胡某和张某系夫妻,2007年12月8日因房屋拆迁,通过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取得了坐落于屯溪区花上园小区内*幢*室房屋及车库。2013年4月1日胡某夫妻二人与刘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根据协议约定:胡某夫妻二人将上述房屋及车库以435000元的价格转让给刘某,同时约定该转让总价款为不变价格,任何一方不得因将来市场价格变动或任何其他理由要求进行调整,双方也不得在约定的条件之外再行增减费用。因该套房屋属于胡某夫妻二人拆迁安置房,登记过户给刘某(或刘某指定的其他人名下)所发生的税费等均有刘某承担。《房屋转让协议》签订后,双方共同向黄山市屯溪区阳湖镇法律服务所申请见证,阳湖镇法律服务所为他们出具了《见证书》,同时胡某夫妻二人还向刘某出具了《保证书》,保证“今后房产证按国家法律、法规办理,若发生任何纠纷一切责任自负。”刘某按照协议及时足额地支付了435000元购房款,胡某夫妻二人也及时将上述房产及车库交付给刘某,刘某因急需住房,在收房后对上述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实际居住使用至今,胡某夫妻自交付后未曾在该房屋居住。2019年1月9日阳湖镇发布公告,通知屯溪区花上园小区各业主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刘某得到通知后多次与胡某协商,胡某夫妻二人要求刘某对上述转让的房屋及车库予以补偿,双方因补偿金额未协商一致,胡某夫妻二人拒绝协助办理登记,无奈刘某委托安徽昌法律师事务所李兹柏律师通过法院诉讼方式解决双方纠纷,最终屯溪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要求胡某夫妻二人将上述房屋过户至刘某名下,并由胡某夫妻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

律师点评:

近年来,房地产市场升温,房价不断攀升。由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房屋不能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约定将来具备办理过户登记条件时再办理登记。然而等到房屋能够办理产权登记时,卖方觉得房屋卖亏了,会向买方提出各种补偿要求。对于卖方提出的办理产权登记时误工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买方可以承担。但是对于卖方提出的补偿房价上涨的部分差价,买卖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没有约定的,买卖双方可以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买卖双方应当依法通过合法途径维权,且注意保留好相应的合同履行凭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于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的,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对于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效力有瑕疵的,合同主体当事人应注意积极弥补合同效力瑕疵。本律师在近三年内代理了多起类似案件,部分案件以调解结案,本案是以判决结案,且当事人已将房产办理了登记手续。

安徽昌法律师事务所李兹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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