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工程质量保修相关注意事项

黄山日报 2020-06-13 07:34 大字

近年来,黄山市住宅工程在交付过程中,部分业主对房屋质量问题诉求逐渐增多,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为了使广大群众对工程质量有更多的了解,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市住建局开设本专栏,普及住宅工程质量相关知识,宣传房屋质量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让群众了解住宅工程交付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出现了质量问题后应如何处理解决。

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如何确定?

答: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是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上注明的竣工日期。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勘察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各方认可工程质量合格、同意验收,则该竣工验收意见通过之日即为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但还要具备两个条件:①依法需要规划、公安部门验收认可的,这些部门对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及其合格日期没有异议;②工程满足消防安全或者达到消防标准;③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及其合格日期没有异议。

2.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是几年,保修期从何时算起?

答: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①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②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③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④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3.交房后发现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如何维权?

答:按照建设部《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规定建设单位是住宅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者,对建设的住宅工程的质量全面负责。当房屋出现质量问题时,建议业主先查看手中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确定该房屋在保修期限内,且不存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规定的建设单位不承担维修责任的情况下,可以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明示委托物业公司的)反映并主张权利。

4.建设工程在使用中出现哪些情形时,应进行安全性鉴定检测?

答:房屋以下五种情形应进行安全性鉴定检测,即:①因火灾、爆炸和自然灾害等影响工程安全的;②房屋改变功能用作公共活动场所的;③因装修拆改主体结构或者明显加大房屋荷载造成房屋安全受损的;④建设工程结构严重损坏或者承重构件属危险构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使用安全的;⑤建设工程或者其涉及安全的某个部分超过设计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5.对建设工程质量有异议,或者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或者鉴定报告有异议,怎么办?

答:对建设工程质量有异议,或者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或者鉴定报告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委托省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或者鉴定;对其检测或者鉴定报告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当地设区的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者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组织认定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6.工程质量问题引起损失要求赔偿的,购房人该怎么做?

答: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后,在保修期内,保修单位应该履行保修义务,对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维修。若维修给工程所有者造成直接损失的,应赔偿损失。但在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的实际操作中,往往在赔偿损失的范围和大小上,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分歧较大。当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关于赔偿问题协商不成或有异议,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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