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公告(第1号)
按照国家和省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工作部署和安徽省启动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决定,根据黄山市防控工作需要,为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坚决防止疫情在黄山市暴发和扩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黄山市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为了您和他人的健康,凡2020年1月10日后,从武汉来黄山、去过武汉以及途经武汉来黄山的所有人员,应立即主动到所在社区居(村)委员会进行登记,并进行体温检测。有发热、呼吸道感染症状的,在做好个人防护的情况下,立即到就近的医疗机构发热门诊诊治,前往途中切勿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无发热的,应当按照要求配合进行医学观察不少于14天。被隔离观察人员有工作单位的,由登记社区居(村)委会出具证明,所有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观察期间的工作报酬。
二、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黄山市各旅行社、酒店对旅客取消行程、退订酒店的,应做好全额退款服务。不再接待武汉来黄山的所有旅游团队和散客。
三、按照“非必须,不举办”的原则减少和取消大型公众聚集性活动。
四、武汉来黄山人员及广大市民应自觉做好个人防护,落实佩戴口罩、通风洗手、禁食野味等措施,主动按照防控要求接受隔离观察、追踪排查。刻意隐瞒、拒不配合造成后果的,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黄山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信息会通过官方渠道第一时间进行发布,广大市民应不信谣、不传谣,积极乐观地开展正确防控科普知识的传播。对散播疫情有关不实言论引起后果的,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除日期另行通知。
特此通告
黄山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0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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