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决定(2019年12月26日黄山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黄山日报 2019-12-27 04:22 大字

黄山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对《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七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各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主任、副主任、委员,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二、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对拟任命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各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主任、副主任,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和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委员会主任,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进行法律知识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可提请任命。”

三、第三十一条修改为:“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各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主任、副主任、委员,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换届后职务未变动的,不再重新任命。”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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