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离婚不予准许后,对方实施家庭暴力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不受六个月限制
案情简介:2018年11月22日,张某起诉至屯溪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决其与丈夫李某离婚。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于2018年12月14日作出判决,驳回张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2019年3月8日,因家庭琐事,李某与张某发生矛盾,李某殴打张某并致张某脸部、头部受伤。2019年3月15日,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向李某发出《家庭暴力案件告诫书》,决定对李某给予告诫。2019年3月26日,张某再次起诉至屯溪区人民法院。法院经审查后,决定予以受理。
法官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该条“新情况、新理由”应当理解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情形:“(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该案系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李某实施了家庭暴力行为,符合“新情况、新理由”,因此张某再次起诉,法院应予以受理。·屯溪区法院王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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