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民养“大阿黄”将成黄粱梦 《黄山市养犬管理条例》获批,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安晚报 2019-10-24 10:39 大字

本报讯日前,黄山市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公告显示,《黄山市养犬管理条例》已获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养犬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划定限制养犬区,区内禁止从事犬类经营性养殖活动。养犬实行登记制度。对饲养的犬只依法实行狂犬病免疫制度。犬龄满3个月或免疫间隔期满前,应当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养犬人应当在取得犬只免疫证后,向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养犬登记,取得养犬登记证。违反者且逾期未补办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规定,个人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只,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对养犬人携犬外出提出具体要求,如牵引带长度、犬只粪便清理等。其中,为犬只束牵引带,牵引带长度不得超过1.5米,不得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牵引;乘坐电梯应当怀抱犬只、装入犬袋犬笼或者为犬只戴嘴套;犬只不得乘坐公共汽车、轨道交通、营运客船等公共交通工具,不得进入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等公共场所;携带犬只乘坐出租车、人力三轮车的,应当征得车辆驾驶员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违法养犬行为,或通过12345、110、互联网在线养犬管理平台等渠道举报。

建立互联网在线养犬管理平台,记载养犬人和犬只的信息等。业主委员会、物业应当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可以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文明养犬规约,依法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应当对管理服务区域内的违法养犬行为进行劝阻。对犬吠扰民、犬只伤人等情况予以记录,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城管部门负责犬只登记、收容,捕捉走失、无主犬只,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等行为。公安部门负责捕灭狂犬,依法处理犬只伤人、犬吠扰民等违法养犬行为。农业农村(畜牧)部门负责犬只免疫管理和疫病防治,依法实施动物防疫条件许可和动物诊疗许可。其他相关部门和基层政府配合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区县政府根据需要组织建设或者联合设立犬只收容场所。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收容场所代为收留、寄养犬只。收容的犬只自被收容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无人领养的,由犬只收容场所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犬只销售、展览、美容、寄养、训练等经营服务场所,应当远离学校、居民小区等人群密集区域,不得扰民。

军用、警用、导盲等特种犬只,动物园、科研机构、专业表演团体等饲养的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不适用该条例。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吴永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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