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偿救援要让不守规则者更有“痛感”江 夏

钦州日报 2019-10-09 10:33 大字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已进入大众旅游时代,旅游活动由景区延伸到全域,也向着个性化、多元化发展,但游客意外遇险的情况也增多了。

旅游救援作为应对游客意外遇险的最后手段,近年来因各种“野游”“乱游”而导致成本不断上升。在很多人眼里,有偿救援是补贴救援成本,倒逼游客远离“野游”“乱游”的“法宝”。但现实却是,效果如何仍待查,实施过程受质疑。

2013年10月起实施的旅游法中明确规定:“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有法律的支持,各地一些大景区也相继出台了相关规定。今年6月,安徽黄山风景区发生了一起“野游”遇险事件,随后游客王某被要求支付救援费用3206元。这是去年7月正式实施《黄山风景名胜区有偿救援实施办法》后发生的首例有偿救援事件。

然而,责任分配不均、惩戒力度偏小仍是此次事件的争议焦点。据悉,王某仅需支付4名参与救援的非景区人员的费用,剩下的12000余元仍由黄山风景区管委会承担。虽然按照法律规定,王某只需承担“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但笔者认为这对景区是不公平的,景区工作人员参与救援花费的时间精力可算景区资源,可他们本可以将这部分时间精力花在建设景区、服务游客上,这方面的价值损失王某真的可以免责?且3206元的“救命费”性价比相当高了,这一定程度上也拉低了惩戒力度。

要让有偿救援在遏制“野游”“乱游”上发挥更大作用,还得在更高的层面建立较为权威科学的规则框架,厘清各方责任边界,制定更加精准的判罚规则。今年年初,文化和旅游部发布的《关于提升假日及高峰期旅游供给品质的指导意见》中提到各地要“提高综合救援能力,与相关医疗机构、救援机构建立紧急救援联动机制”,让救援和被救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都能更加合理且充分地体现在“有偿”上。总而言之,有偿救援要让不守规则者更有“痛感”,进一步减小公共资源损失,才能维护好守规则的其他游客及救援人员的权益,让全域旅游更健康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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