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中院审结吴超等15人涉黑案
本报讯(记者唐欢)9月2日,记者从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对吴超等15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诈骗、敲诈勒索一案作出终审裁定。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被告人吴超、左昌平、王井波、宋玲玲4人在江苏省涟水县投资成立了未经注册登记的“嘉诚车贷”公司,用于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该公司陆续将被告人戴建国、朱兆亮、宋应楼、朱言杨、王成、陆磊、樊海燕、刘新贤、安礼祥、王瑞瑞、倪平伟等人吸纳进来并进行了明确的分工。
在2017年3月至2018年4月期间,该公司先后在淮安、马鞍山、黄山、安庆、六安、高淳等地大肆开展“车贷”业务。该公司利用被害人急需借款的心理,以“迅速放款”为诱饵吸引借款人,以对被害人的车辆进行评估为借口,扣留被害人车辆备用钥匙和行驶证,通过与被害人在短时间内迅速签订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条款蓄意制造还款陷阱,以GPS使用费、中介费、利息等名义扣除各类费用等虚增债务,先后诈骗被害人42名,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40余万元。该公司在与被害人签订合同后又采用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的手段,包括采用破车窗、锯车辆方向盘等暴力手段私自强行将被害人的车辆开走,向被害人索要高额的违约金和拖车费等费用。该公司凭借强势地位,采用“谈判”“协商”等软暴力催收手段,并通过上门泼油漆、堵门等手段实施敲诈勒索犯罪,先后敲诈勒索被害人65名,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170余万元,严重侵害了众多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吴超、左昌平等人成立的所谓车贷公司系组织较为紧密、人数较多且骨干成员相对固定、分工明确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以吴超、左昌平为组织、领导者,以王井波、戴建国、朱兆亮、宋应楼、朱言杨、王成、陆磊为积极参加者,以宋玲玲、樊海燕、刘新贤、安礼祥、王瑞瑞、倪平伟为一般参加者,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对吴超、左昌平等15名被告人判处四年四个月至十八年十一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及罚金人民币3万元至14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黄山中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告知各上诉人相关权利,并为未委托律师的上诉人申请法律援助,确保刑事辩护全覆盖,依法保障各上诉人的法定权利。经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检察机关意见,并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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