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人非法冶炼危险废物涉罪

安徽法制报 2019-09-04 11:16 大字

本报讯(记者 袁中锋)8月28日,由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被告人叶某林等4人涉嫌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在黄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黄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3日,被告人叶某林在黄山市黄山区焦村镇汤家村孙家组弯弓坑,承租被告人汤某健的山场作为冶炼点,并雇用工人将从浙江收购的废电路板等原材料进行焚烧加工,提取金属锭,先后共处置原材料200余吨。被告人查某华在冶炼点建设期间,帮助寻找场地和购买建设场地原材料。被告人汤某健提供场地并帮助从事前期土地平整、修路、照看场地,在后期生产过程中协助运输原材料。冶炼点建好后,被告人叶某林许诺给叶某涛冶炼点10%的股份。2019年1月3日,给冶炼点运送原材料的两辆货车被黄山市黄山区环境保护局查获,现场扣押原材料重50.14吨。经鉴定,该批原材料中有重39.13吨的废电路板等原材料属于危险废物。黄山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林、叶某涛、汤某健、查某华4人为牟取利益,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了生态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根据权责任法》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不仅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过5个多小时的庭审,合议庭宣布休庭。本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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