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为餐厨垃圾处置念起“紧箍咒” 违者企业最高面临10万元罚款
[摘要]违者企业最高面临10万元罚款
本报讯(通讯员胡玉红记者周莹莹)城市之美在于细节,餐厨垃圾能否规范处理考验着城市管理者。8月8日,记者从黄山市司法局获悉,为加强餐厨垃圾管理,推进餐厨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该市出台了《黄山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9月1日起施行。自
根据《办法》规定,餐厨垃圾是指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废弃食用油脂、食品加工废料等废弃物。记者注意到,为了实现对餐厨垃圾处理的全过程监控,避免随意处置引发的“地沟油”“垃圾猪”等食品安全问题和环境污染问题,《办法》确定了餐厨垃圾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统一管理、社会参与、综合利用的原则,实行专业收集运输、集中定点处置。
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业务的企业,按照《办法》要求,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取得许可证。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许可的决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企业应当配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餐厨垃圾环保型专用运输车辆,统一标识,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收集、运输餐厨垃圾,送至取得经营许可的餐厨垃圾处置企业。在经营许可期间,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企业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6个月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最高可处以10万元罚款。
餐厨垃圾产生者应当按照市、县(区)人民政府关于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规定缴纳相关费用。餐厨垃圾产生者不得将餐厨垃圾排入雨(污)水管道、河道、湖泊、水库、沟渠、厕所等,或者以其他方式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应与取得经营许可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报县(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做到日产日清。
《办法》还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可以通过黄山市12345统一呼叫中心和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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