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偿救援,关键是厘清责任边界

农村大众报 2019-08-19 14:49 大字

前不久,黄山风景区“野游”者被困请求救援,黄山风景区管委会依据相关规定对救援收取了费用,游客王某某的亲属代其将3206元有偿救援款汇入指定账户。这也成为黄山风景区实施的首次有偿救援。事实上,救援累计发生费用远不止这些。(见8月13日《中国青年报》)

针对景区或救援方实行有偿救援,网友们一直有争论。一些人认为出于人道主义救援,不该收费;一些人则认为不守规则而消耗公共资源,必须收费。即便四川、陕西、安徽等地已经开展了有偿救援的尝试,但上述争议依然存在。很大的原因在于,在网友们看来,相关规定的出台总有“瓜田李下”的嫌疑——出台制度的无一例外都是景区,目的是震慑和约束驴友任性行为。这样的出发点更容易让人解读为给景区救援减负。

应该说,这只是一个方面。实施有偿救援对于约束驴友任性行为的作用其实是有限的,因为相对于概率较低的“野游”风险,心怀侥幸的“野游老司机”们往往自信有本事不会遇险——即便遇险,几千元钱“买命”也是值得的。

换个角度看,从权利、责任的范畴来讨论有偿救援或许更有价值。保障每一个人的生命安全,这是实施公共救援的初心,但是否意味着公共救援就应该大包大揽,而忽略个体行为的责任?事实上,每个人都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这是规范和协调社会关系的重要前提。

具体到“野游”来说,这本应是“后果自负”的个体自由,但不等于在责任上是没有边际的——公共救援有责任给予每个需要救援者平等救助,但不意味着在民事责任上也一管到底。明知有风险而为之,甚至很多时候是明令禁止不可为而为之,由此导致的险责,与遭遇意外、灾难以及从事正常职业活动遇险,应当是有所区别的。基于人道主义原则,给予救助是相关部门兜底的责任,但是针对个体越矩行为的民事责任则需要区分开来。否则,就可能再次出现温州“失联闹剧”那样浪费救援资源、责任模糊的尴尬。

目前,有偿救援多出现在旅游景区,但事实上,对有偿救援机制的探讨还应着眼于公共应急管理制度的完善上。从权利与责任的角度,找到公共救援责任、个人行为责任、机构安全保障责任之间清晰的界线,确立起既保障各方权利,又约束任性行为的制度体系。

黄山景区的有偿救援制度带着争议进入了实践,这也是一种探索,一方面通过实践来逐步提高该制度的社会认可度;另一方面,通过收费找到救援成本合理的分摊比例、追偿方式等,消除有偿救援的模糊地带。从长远来讲,有偿救援还需要逐步形成社会共识,对其法律属性进行准确定位,让其成为民事的经济权利,而非行政收费乃至处罚的权利。

(原载《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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