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为青山“站岗”

黄山日报 2019-03-12 05:48 大字

3月7日下午,一架无人机在徽州区西溪南镇竦塘村周坑山场上空盘旋,勘察补植复绿情况,这是徽州区检察院正在跟踪一起公益诉讼案件落实结果。2018年至今,为保护林业生态环境,该院立公益诉讼案2件,使被毁山林得以修复。

该院有关负责人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无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情况下,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使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依法履职。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职的,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基于这样的职能,去年以来,该院强化责任担当,对滥砍乱伐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取得良效。

据悉,2017年9月初,姚某某与徽州区蜀源村村民鲍某仙的丈夫徐某某达成协议,以2800元的价格购买鲍某仙户位于蜀源村白虎头山场内的病虫害松木,约定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后砍伐。后,姚某某多次与鲍某某联系砍伐事宜。当年10月7日至9日,姚某某在明知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下,雇人到白虎头山场砍伐松木57株,鲍某某负责联系车辆运输出售、记码单。经测算,姚某某、鲍某某滥伐的57株松木蓄积为12.576立方米,折合材积7.1683立方米。二人滥伐林木后,一直没有恢复被滥伐的林木资源,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经省检察院批准,2018年7月4日,区检察院在对姚某某、鲍某某提起刑事公诉时,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还要求其承担破坏生态的民事侵权责任,请求法院判令二人在林业部门规划的区域补种林木285株,并确保存活或支付补植复绿代履行费用5070元。2018年8月16日,区法院开庭审理,支持检察机关全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本案是徽州区首起宣判的公益诉讼案件,办理中,有关行政机关高度重视,不仅制定补植复绿方案,还规划补植复绿区域。

2015年,郑某某向区林业局申请在竦塘村周坑山场开发种植香榧。该局于2016年1月10日向郑某某下达《造林施工批复》,造林面积为70亩。郑某某拿到批复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下,擅自雇人采伐,并越界采伐竦塘村金竹坞二组的集体山场。案发后经测量,郑某某采伐现场总面积为95.595亩。在追究郑某某刑事责任的同时,为使受损林地及时复绿,区检察院于2018年3月8日向区林业局发出建议,要求依法督促郑某某对滥伐的林地按规定补植复绿。该局积极作为,于2018年3月15日责令郑某某在6个月内补种滥伐林木株数5倍的林木。郑某某接通知后花费抚育费10万余元,以抚育方式恢复植被,于2018年11月29日通过验收。

上述负责人称,森林、河道等面积大,人工勘察不精确。为更好取证、检查修复情况,区检察院寻求科技支持,去年上半年花费3万余元购置无人机一架,至今在五六次公益诉讼案办理中发挥强大作用,“推动新时代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是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徽州区检察院将不遗余力。”

·黎小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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