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需系统设置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中明确,人民法院可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冷静期。这是一次有益尝试,同时又是系统工程,得多管齐下,方能有效挽救濒临破裂的婚姻。
首先是分析离婚成因。随着上世纪80年代出生的独生子女进入婚恋期,夫妻都是独生子女的“双独婚姻”现象渐显。双方缺少宽容,婚后又缺乏对婚姻磨合的耐心,为家庭琐事常闹得不可开交,婚姻稳定度远低于平均水平,“闪婚”“闪离”普遍。而2003年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无审批期规定,离婚手续简便、快捷,离婚夫妇当场就可拿到离婚证。不少冲动的夫妇晚上吵架,次日早上离婚,下午就后悔。
知不足,才能有的放矢。对当事人而言,一是强化教育培训,引导形成正确的婚姻恋爱观。这就要加强专业化婚姻家庭咨询队伍建设,“婚姻家庭咨询师”已列入国家职业序列,职业标准和培训教材都已出版,但除个别省市,大多地方还未正式启动此类职业培训和鉴定工作,专业人才非常欠缺。屯溪区法院与区妇联联手,成立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室,建立调解员名库,由基层工作经验丰富、调解能力强的妇女干部组成,对部分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这样的创新值得鼓励,但专业化的人才队伍不可忽缺。在学校,家校应合力加强正确婚姻恋爱观培育,将其作为必修课纳入教学规程。这样的知识要多普及,力争覆盖到社区、农村、机关、军营、工厂等各个层面。二是强化顶层设计。在国外,规定形形色色,如婚姻破裂且分居达一年者才准办理离婚手续;在普通离婚程序中,需经过6个月等候期后,离婚手续才可办理完成,夫妻关系才可终止;婚姻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作出离婚声明后,须经过9个月反省与考虑期。如果离婚申请人和当事人都认为婚姻无法维持,则准许离婚;申请离婚的夫妇如有子女,须经过3个月熟虑期,如无则熟虑期为1个月,所有规定旨在让离婚不为冲动驱使。我们在婚姻登记处设立“离婚劝和工作室”,法院尝试设立“离婚冷静期”,皆是殊途同归,但配套制度应强力跟进。比如政府推动婚姻恋爱观课程在学校设立,推动专业化婚姻家庭咨询队伍建设,推动购买服务,推动跟踪回访制度落实,在诉前、诉中、诉后提供有力保障。·黎小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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