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区法院首例“唯一住房”执行案顺利执结

黄山晨刊 2018-11-05 07:54 大字

在法院执行案件中常会遇执行标的是“唯一住房”的情况,因当事人对立情绪极大而易引起矛盾激化,并引发其它案件。10月,黄山区法院执行局执结黄山太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汪某某、何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何某某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唯一住房”强制腾空后正式交付买受人使用。此案也是该院对“唯一住房”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首例执行案件。

2016年4月,汪某某、何某某因建筑工程建设需流动资金,向黄山太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借贷90万元,双方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何某某以自己所有的一栋商住楼为贷款提供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汪某某未按约还款,该银行遂诉至黄山区法院。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分期还款协议。协议到期后,汪某某仍未按协议履行。2017年4月,该银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下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通过对两被执行人财产调查,除先期抵押的房产外,被执行人并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立即下达执行裁定书,查封何某某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商住楼。执行人员多次找到何某某,向其宣传相关法律及不履行义务的后果,责令何某某搬出已被查封的商住楼。但何某某坚称,这是她与儿子居住的唯一房屋,绝不会搬离,甚至以死相逼。在这种情况下,执行法官果断采取措施,依照最高法出台的新的司法解释,依法对何某某的唯一住房进行评估、网拍。5月10日,该商住楼网拍成功,由买受人以最高价竞得,随后到房管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5月16日,法院发出执行公告,限定何某某在规定时间内腾空房屋交付买受人,然何某某仍未履行。由于何某某情绪激动,极有可能做出过激行为,执行法官继续做何某某思想工作,同时与申请执行人沟通,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从房屋拍卖款中支付30万元作为何某某租房费用。在执行法官多次开导下,何某某态度缓和,但又表示需找到合适的租房才能搬离。为尽快妥善处理,执行法官又主动帮助何某某多方打听租房。终于,何某某找到满意的租房,承诺主动搬离该商住楼,房产顺利交付。

·楚伟清  朱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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