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黄山全山禁飞“低慢小”航空器因工作需要者应提前7个工作日报备

黄山晨刊 2018-09-26 08:11 大字

□ 记者 方伟

晨刊讯 近日,《黄山风景名胜区关于加强“低慢小”航空器飞行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发布,公开向社会征求修改意见。该《通告》拟从10月1日起实施,届时黄山全山将禁飞“低慢小”航空器,因工作需要者应提前7个工作日报备。

该《通告》解释称,“低慢小”航空器是指具有“低空超低空飞行、飞行速度慢”等全部或部分特征的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主要有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飞艇、无人机、航空模型、航天模型、空飘气球、系留气球等。为维护黄山风景区公共安全、资源安全和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根据《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黄山市实施〈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就黄山风景区“低慢小”航空器飞行进行管理,黄山风景区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从事“低慢小”航空器飞行活动。因工作需要,在黄山风景区内使用“低慢小”航空器的,应提前7个工作日向景区管委会报备,将放飞事由、单位或个人信息、航空器型号、制售企业、购买时间、驾驶人资质、任务飞行时间、地域、工作任务、所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保单等信息书面报黄山风景区公安局审核,符合条件的发放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飞行通知书》。

黄山风景区公安局具体负责“低慢小”航空器管理工作,对于擅自放飞或未按报备内容从事飞行活动的,景区管委会将对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黄山市实施〈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其他行政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其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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