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区法院强执行扣划公积金

安徽法制报 2018-09-12 11:18 大字

本报讯 8月21日,被执行人汪宁(化名)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上的54117元成功扣划至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账户,至此这起追偿权纠纷案件在执行法官两次与黄山区公积金管理中心沟通协调下终于得到圆满执结。据悉,这是黄山区法院首次通过扣划被执行人个人公积金账户资金而办结的案件。

2012年12月,汪清(化名)向黄山某银行借款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黄山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汪清提供担保,与此同时,该公司又与汪清、汪宁、郑洪(化名)等人就该笔贷款签订《反担保保证合同》。到期后,汪清拒不还款,担保公司代为偿还本息51768.39元,然后多次向汪清追讨欠款无果,遂于2014年5月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汪清归还本金、利息、违约金54268.39元。汪宁、郑洪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判决书生效后汪清还是未履行给付义务,担保公司于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黄山区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立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义务。执行法官通过线上线下调查,未查到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

法院在查询中了解到,汪宁曾是乡镇公务员,应该有公积金账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公积金属于个人财产,不包含在规定的豁免执行的财产范围内,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由于汪宁辞职后不知去向,法院根据其曾经工作的单位提供的材料,对汪宁公积金账户进行了调查。8月20日,法院向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要求将被执行人汪宁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扣划至法院执行专户。由于强制扣划公积金没有先例,公积金管理部门不知如何操作。法院经过反复沟通协调,与其共同探讨法律政策,并请示上级管理部门,最终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意协助将汪宁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54117元扣划至法院执行专户。 (黄法研记者唐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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