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养犬行为引导文明养犬
□ 记者 舒俊
晨刊讯 8月30日上午,屯溪区城管局局长蒋波在《屯溪区人民政府规范犬类管理工作新闻发布会》上,就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有关事项、犬类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及下步工作打算逐一解读。
为进一步加强犬类管理、规范市民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提升城市品质和文明形象、争创全国文明城市,3月下旬,屯溪区出台《屯溪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和《致市民的一封信》,4月2日起全面开展规范养犬管理工作,对文明养犬工作作出明确规定。截至目前,犬类管理各项工作有条不紊进行。
据了解,屯溪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昱东、昱中、昱西、老街街道辖区范围及屯光镇(社屋前社区、湖边社区、草市社区、尤溪社区)、阳湖镇(柏山社区、稽灵山社区、阳湖社区、洽阳社区、黄口社区)、黎阳镇(龙山社区)的建成区范围为限制养犬区范围。限制养犬区内禁养烈性犬;饲养大型犬应当实行圈养或拴养,不得遛犬(导盲犬、警用犬等除外)。养犬人应携带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和身份证件等相关材料,到居住地所在的社区免费办理登记手续,经登记的犬只应当在其颈部系挂免疫犬牌。截至目前,中心城区犬只登记1869只,发牌1594个。
自《通告》发布后,区城管执法局牵头、各镇街为责任主体,对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重要路段和敏感区域进行文明养犬集中宣传引导,对携犬进入公共场所的养犬市民予以劝离,共纠正市民不文明养犬、遛犬行为千余次。5月下旬起,针对在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的违规和不文明养犬、遛犬行为,区城管执法局会同区公安分局、区农委等职能部门,在全区范围内,以江心洲广场为试点,不定期、不定点持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截至目前,共开展联合执法行动40余起,收容犬只76只;会同相关镇、街道共开展流浪犬只清理19起,收容流浪犬只36只。依据《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对携犬进入设有禁入标志的公共场所的违规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截至目前,在世纪广场、滨江游园、江心洲广场等公共场所共处罚违规遛犬行为21起。按照规定,对犬只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排泄的粪便不及时清除的,屯溪区城管局将依据《黄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携犬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下一步,在劝引导工作的基础上,屯溪区将强化多部门联勤联动执法,持续在全区范围内不定期、不定点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明确各部门法律责任,对多次劝引导无效的养犬市民,采取公安训诫、媒体曝光等多种形式综合整治,对违规、不文明养犬行为依法予以严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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