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保障义务不到位 公共场所管理人担责
事例:2017年9月某日上午,李某在一酒店一楼大厅的书吧借书。当时,书吧内仅有一名打扫卫生的工作人员,其他人员均在参加晨会。李某因想要借阅的书籍所在书柜过高,自行踩着椅子扶手取书,却不慎摔伤。事后,李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屯溪区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处该酒店在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酒店作为案涉书吧的管理人,负有对借阅人可能存在的危险情况进行警示说明的安全保障义务,该义务并不因工作人员是否开会及借阅书籍是否无偿而免除,同时对用于存取较高层书籍所需的专业工具,也应派人值守。但案发时,该酒店书吧内并无值守人员,在场工作人员也未对原告踩着椅子取书的行为及时劝阻或制止。故该酒店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造成李某受伤的后果存在一定过错,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黄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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