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偿救援,这个规定可以有!
■丁健
如今,旅游已经成为人们的一种生活方式,无论是黄金周还是周末假期,在各大景区里都能看到熙熙攘攘的游人。可在游玩的过程中,总有部分游客违反景区相关规定,无视警告乱闯危险区域。
以黄山风景区为例,仅2016年,被景区管理方堵截、查处的违规游客就达24批212人次。为了规范旅游活动,最大限度减少旅游者擅自进入景区未开发开放区域,保障游客人身安全,以及避免因救援而造成不必要的公共资源浪费,不久前黄山风景区管委会发布了《黄山风景名胜区有偿救援实施办法》(下称《办法》),并决定从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事实上,在该《办法》公示期间,有部分人提出质疑甚至反对。反对者认为,公安、消防作为国家救援力量,对游客实施救援属于职责所在,不应该收取费用。而游客在进入景区时购买了门票,双方在法律上已构成买卖关系,游客在景区内的安全理应由景区管理方负责。
然而,这种说法完全站不住脚,因为它混淆了义务和权利的概念,暴露出一部分人规则意识欠缺和价值取向错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更何况,对于少数违规者,如果依然采用无偿救援,显然是对遵守规则的游客的不公平。
诚然,对于遇上难以预测或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国家救援部门及景区管理方负有对遇险者无偿救援、安置的义务和责任。但对于那些无视相关警示标志,不听从景区管理者劝阻的任性游客,尽管他们也有在遇险后寻求救援的权利,可在实施救援过程中,救援部门和救援人员往往要付出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甚至付出生命的代价。例如,在2010年12月,18名上海“驴友”擅闯黄山未经开发区域迷路遇险,在救援部门组织搜救过程中,景区公安局一名24岁民警不幸坠崖遇难,着实令人痛心。
由此可见,该《办法》以经济方式最大限度达到遏制违规涉险行为的目的,既合乎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也顺应了大部分群众的意愿,更是对那些“巨婴”式游客的一种约束与警告。可以说,有偿救援这项规定,可以有,应该有,也必须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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