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他人过店门口咳嗽男子上门理论肇祸获刑

黄山晨刊 2018-05-11 10:34 大字

□ 记者 姚大盛

晨刊讯 日常小事引发双方龃龉的现象并不鲜见。然而,由于大声咳嗽原因引发双方大打出手的事儿还真不多见。近日,屯溪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致人二级轻伤的被告人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据了解,现年35岁的男子刘某系福建省建阳市人,在屯溪区黎阳镇开一家理发店。2017年11月22日18时许,刘某因不满同是理发营生的陆某,每次经过其店门口时都大声咳嗽,其就上门找对方,但是对方没有好好说话。于是,刘某就出门了,对方也跟了出来,还将其手抓住,叫其不要走并推了其一下,他就打了对方面部一拳,进而对倒地的陆某拳打脚踢,后被路人劝开。不过,陆某则称,事发当晚自己在店里,后来旁边理发店的刘某走进来与其发生口角,对方出了店门后,其被骂后就追出去问他,刘某还一直骂其“神经病”,自己就下意识推了他一下,结果被打。经黄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陆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8年3月12日,经屯溪区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刘某一次性赔偿陆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000元,取得陆某的刑事谅解并请求司法机关对刘某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案发后,刘某能如实供认犯罪事实,且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又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综合裁量,予以从轻处罚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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