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意借用手机女子盗窃获刑
□ 记者 姚大盛
晨刊讯 近日,曹某因犯盗窃罪,被屯溪区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现年27岁的女子曹某原在屯溪区一娱乐会所做收银员,在社会上结交了不少朋友,吃饭、上网、聚会等都需用钱。她竟打起歪主意,在娱乐场所、美甲店等场所盯上他人手机,然后趁人不备,偷拿溜走。2016年10月4日19时许,曹某来到屯溪大润发附近一美甲店,以借手机打电话为由,将李某手机盗走,后以1500元典当至调剂行。经屯溪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800元。同年10月16日19时许,曹某在屯溪老街一家美甲店内将陈某手机盗走,以700元典当至调剂行,后又将该手机赎回归还。经屯溪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960元。曹某欲壑难填,又在酒店里趁他人洗澡、休息时,盗窃钱财6000多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自愿认罪,赔偿部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责令其赔偿4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2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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