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却未登记悔婚需还彩礼

黄山晨刊 2018-02-23 14:15 大字

□杨玲玲

晨刊讯近日,屯溪区法院审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

原告刘某与被告程某于2016年10月认识,建立恋爱关系。2016年12月,刘某购买首饰和拿现金20000元作为彩礼送到程某家中。2017年2月12日,刘某、程某举行订婚仪式,双方同居。2017年9月,程某及其父母以刘某脾气不好为由提出退婚。刘某多次到程某家中协商退婚后彩礼返还事宜未果,将程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程某返还首饰及现金2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未依法登记结婚,但同居行为出于双方自愿,法律所保护的对象是合法权利与社会关系,同居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故双方仅是婚约关系。程某因订婚收受刘某给付的彩礼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依附婚约成立而成立的,现程某退婚,双方婚约关系解除,属于所附条件未成就,程某应全额返还彩礼。故该院一审判决被告程某返还原告刘某现金20000元及金手镯一个、金戒指一枚、金项链一条。案件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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