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偿救援“驴友” 必要但需谨慎
安徽黄山今年将启动有偿救援,对违规逃票私入或不听劝阻擅入未开发开放区域,陷入困顿或危险求救的游客,将由旅游活动组织者及被救助人承担相应救援费用。据统计,仅2016年黄山堵截、查处“驴友”违规达24批212人次。
(2月5日《人民日报》)近些年,涉足户外探险的人越来越多,很多“驴友”通过各种方式参与其中。但与此同时,一些“驴友”盲目追逐刺激,在缺乏安全预案的情况下,乱闯禁区、违规探险,每每将自身置于险地。随之而来的,便是救援力量承担巨大的救援风险和救援成本,甚至造成救援人员人身伤亡等“二次伤害”。一次次的事故之后,公众对于有偿救援已经逐渐接受——让违规“驴友”承担救援费,不仅符合基本的公平责任原则,也是倒逼其自律自觉的必要威慑。
有人认为,公安消防救火救灾都是免费的,同理,救援遇险“驴友”便也不该收费,这未免有偷换概念之嫌。对于天灾人祸,国家负有救援和安置遇险者义务;对于其他如失火等险情,消防部门救助遇险者后也要调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也就是说,这些救援并非完全“免费”,而是让肇事人承担了罚款、拘留等其他责任。
在黄山之前,综合其他景区的有偿救援制度,都被严格局限于“存在违规情形的驴友”,比如逃票进入、闯入未开发区域、未按指定路线游览等。公道而论,这些违规“驴友”自陷险境,如果让公共资源全部埋单无偿搜救,自然说不过去。再者,也难免有变相鼓励“驴友”违规冒险之嫌:若“驴友”总是存有“受困必被救”的侥幸心理,违规户外探险就不会停止,花费巨大的无偿救援就会一直是压在地方政府和救援力量身上的一座大山。此外,《旅游法》也明确规定,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当然,景区有偿救援制度也不能绕过法律。我国《旅游法》明确,游客及时获得救援是项权利,而非要约,不容商量。《旅游法》第82条规定:“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进行及时救助。”这份获救权意味着,有偿救援实际上是一项“负责救援但事后追偿费用”的制度。
而即便是事后付费,也并非指支付所有救援费用。否则,一来,将使公共或公益救援机构失去公共或公益服务的价值;二来,一些重大救援的巨额开支也是很多人难以承担的。所以,“合理”“适度”应该成为有偿救援的一条基本原则,“救援第一,有偿第二”应该被无条件遵循。
随着有偿救援制度在越来越多的景区实施,必须考虑清楚:到底如何将对违规驴友“不作不死”原始情绪转化为理性的制度设计。要知道,在情怀之外,这显然更考验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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