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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立法保护徽州古建筑允许合法流转古民居所有权,但“应当原址保护”

安徽日报农村版 2017-12-29 13:37 大字

[摘要]允许合法流转古民居所有权,但“应当原址保护”

■ 本报星级记者程茂枝

针对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徽州古建筑得不到有效保护的现状,12月20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批准《黄山市徽州古建筑保护条例》的决议,使徽州古建筑保护和利用工作有法可依。

徽州古建筑现状堪忧

黄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叶长荫在作条例说明的时候介绍,徽州古建筑在我国建筑史上独树一帜,具有较高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是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据统计,黄山市境内共有不可移动文物8032处,绝大部分尚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徽州古建筑得不到有效保护,濒临毁损,年久失修,私相买受,盗卖不止,现状堪忧。

虽然安徽省及黄山市已出台《安徽省皖南古民居保护条例》、《黄山市古村落保护利用暂行办法》等法规、规章保护徽州古建筑。 “但在当前日益复杂的社会经济发展形势下,徽州古建筑保护仍缺乏符合实际和可操作性强的法律依据。为此,制定 《黄山市徽州古建筑保护条例》,适应了徽州古建筑保护利用工作的现实需要,使徽州古建筑保护和利用工作有法可依。 ”

维修遵“最小干预原则”

条例明确了古建筑的保护范围。古建筑是指黄山市境内建于1949年以前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并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列入保护名录的各类建筑物。古建筑包括古民居、古祠堂、古牌坊、古书院、古寺庙、古戏台、古楼阁、古城墙、古码头、古水系、古塔、古桥、古坝、古亭、古道、古井等建筑物、构筑物。古建筑构件包括天花、藻井、隔扇、门窗、隔断、斗拱、雀替、斜撑、梁柱、门罩、匾额、柱础、吻兽、抱鼓石等木构件、石构件、砖构件。

对古建筑保护将实行名录管理,县(区)文物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需列入名录的古建筑进行认定,经县(区)人民政府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列入保护名录的古建筑应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在古建筑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有损于古建筑保护的其他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古建筑维修要遵循“最小干预原则”。维修古建筑应当制定维修方案,须经所在地县(区)文物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明确古建筑“守护人”

针对古建筑保护责任不落实的情况,条例明确规定实行古建筑保护责任人制度。县(区)文物主管部门要与古建筑保护责任人签订责任书。其中国有古建筑,使用人是保护责任人;使用人不明确的,古建筑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是保护责任人。非国有古建筑,所有权人是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晰的,使用人是保护责任人。租赁房屋另有约定的除外。

针对资金保障缺失的状况,条例规定,保护责任人承担维修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专项保护资金补助;古建筑被辟为经营场所的,提取不低于10%的经营收入用于古建筑的维修、保养和安全管理;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出资、捐资、捐赠、设立基金等方式参与古建筑保护和利用。

所有权可“合法流转”

针对古建筑流转不畅给保护利用工作带来的障碍,条例明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合法流转方式取得古民居所有权或者使用权。黄山市政府将整合全市古民居产权集中交易平台,促进古民居产权依法有序流转。但前提是“应当原址保护”,确需迁址保护的要报市政府批准。

可以利用古建筑干什么呢?条例划定了一些鼓励范围,例如开办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纪念馆;开设徽州民间艺术、传统工艺、民俗展示、非遗传习场所;开办教育培训、文化创意基地;开发旅游景点;开办民宿、客栈;举办文化体验活动以及其他有利于古建筑保护的利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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