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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存侥幸醉酒驾车致行人重伤被判刑

黄山晨刊 2017-11-28 14:15 大字

□记者姚大盛

晨刊讯男子汪某德在与朋友饮酒后,心存侥幸,无视交通安全,在醉酒状态驾驶机动车,致一人重伤。近日,黄山区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汪某德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现年42岁的汪某德系徽州区人,住在黄山区。2017年4月11日晚上,汪某德和朋友一起喝酒后,抱着侥幸心理开车上路。当晚8时5分许,其从黄山区汤口镇芳村沿103省道往汤口方向行驶,结果将前方道路右侧处的行人张某撞倒,致使张某颅脑损伤。后经黄山风景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大队认定,被告人汪某德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同时经安徽诚安司法鉴定所鉴定,汪某德驾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7.2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2017年7月12日,经黄山风景区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被害人张某颅脑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汪某德与被害人张某及其家属达成刑事和解。

黄山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德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以致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汪某德罪名成立。鉴于案发后,被告人汪某德与被害人张某及其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同时,被告人汪某德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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