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政办秘〔2017〕74号) 黄山市激励企业上市挂牌若干政策规定(修订)
第一条为引导全市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加快上市挂牌步伐,加速推动黄山市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鼓励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实现资源优化和制度创新,进一步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促进一批优质企业借助资本市场做强做大,提升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皖政〔2017〕4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创新发展四个支撑体系实施意见》(皖政〔2017〕76号)等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黄山市注册设立,已(拟)在沪深港交易所市场实现首发上市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以及利用股权投融资的相关企业。
市金融办为市企业上市挂牌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第三条实行已(拟)上市、挂牌企业财政奖补政策。
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企业上市挂牌专项奖补资金。分市属企业和区县企业分别进行奖补。
(一)对纳税地为市本级的企业奖补标准。
1.沪深港交易所首发上市奖补500万元。分四个阶段兑现,其中: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定深沪交易所首发上市合作协议并按资本市场要求规范性完成企业股份制改造兑现100万元,报省证监局辅导备案被受理兑现100万元,被中国证监会受理兑现200万元,成功上市后兑现100万元。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一次性奖补500万元。
2.新三板挂牌奖补150万元。分三阶段兑现,其中: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定合作协议并按资本市场要求规范性完成企业股份制改造兑现40万元,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兑现50万元,实现挂牌兑现60万元。对“新三板”已挂牌企业给予3年内每年30万元的持续督导费用补贴。
3.四板挂牌奖补最高40万元。其中:经规范性股改后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的,一次性奖补40万元。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技创新板、农业板、文旅板、中医药板、专精特新板等非成长板挂牌的,一次性奖补5万元。
(二)对纳税地为市内各区县的企业奖补标准:按市本级企业奖补标准的50%执行。
(三)挂牌企业引进私募股权投资或通过新三板及安徽省股权交易托管中心等场外市场挂牌交易,由市级财政按首次股权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70万元;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按融资额1%奖励给企业高管,每次定向增发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企业以欺骗手段取得或协助他人取得上述奖补的,由市金融办会同财政部门及时足额追回奖补资金,并取消该企业5年内申请政府的各类支持资格。
第四条实行拟上市、已(拟)挂牌企业地方贡献部分扶持政策。
(一)企业因上市、挂牌而规范性改制、重组、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以非货币性资产作价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方利润分配并与接受投资方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的,按相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地方贡献,同级财政给予100%奖励,个人所得税一次性缴纳有困难的,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在不超过5年内分期缴纳。
(二)企业上市、挂牌进行规范性股改过程中,在实际控制人不发生变化情况下,企业需要转让资产(包括土地、房产、车船、股权等)涉及权益变化部分实际缴纳税收的地方贡献和调整既往经营指标增加收入、利润而产生税收的地方贡献增加部分,同级财政给予100%奖励。
(三)对完成规范性股改的拟上市、已(拟)挂牌企业实行5年扶持政策。以该企业完成股改之前3年实际缴纳税收(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各类税种,下同)的平均数作为基数,自企业完成股改后一年起,超过基数部分的地方贡献,同级财政给予前3年100%、后2年50%奖励。本意见实施前已经完成股改的企业,以该企业2014年、2015年、2016年实际缴纳税收的平均数作为基数,自2017年起实行上述5年财政扶持政策。
(四)鼓励各类金融机构、资产管理公司、私募股权基金以及各类资本在黄山市金融小镇注册设立服务于本市企业的股改上市挂牌基金,可按照金融小镇扶持政策享受地方贡献奖励。
第五条优先保障已(拟)上市企业项目用地。对已(拟)上市企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的建设用地予以优先解决,并视同本市重点项目和招商引资项目,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在沪深港交易所每新增1家上市公司,可向省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分解中给予上市公司所在地政府奖励100亩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第六条市发展改革、财政、经济和信息化、农业、科技、文化、旅游、商务等部门对已(拟)上市、挂牌企业优先安排或向国家、省申报各类政策性扶持资金、国债项目补助资金;优先向国家、省推荐申报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等资格;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等权益变更和工商登记注册设立事项,相关部门要开辟快速绿色通道,简化办事环节;对证监会和中介机构要求出具的税务、环保、消防、安监、行政无诉讼、社保及劳动人事仲裁纠纷、住房公积金、城市规划、国土、公安等无重大违法违规和行政处罚证明,无特殊情况,相关部门必须给予及时办理。
第七条对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订上市挂牌协议并按资本市场要求完成规范性股改的企业,因生产经营资金周转临时困难,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在单户企业融资担保额度内可给予融资担保增信支持。
第八条拟上市挂牌企业和机构申请享受奖补政策的,应在双方签订正式合作协议后15个工作日内到市金融办备案,并在完成阶段性任务后及时提供相关书面证明材料。资金奖补:由企业所在地金融办(企业上市挂牌主管部门)初审企业申请奖补材料,初审合格后向市金融办提交奖补申请,市金融办审核并提出奖补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市财政局拨付奖补资金至企业或机构;协调其他部门事项:由市金融办审查后出具“黄山市已(拟)上市挂牌企业需协调相关事宜的函”去有关部门办理。未按规定及时备案、报送材料的企业和机构不享受奖补扶持政策。
第九条把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列入市政府对各区县政府和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等年度目标考核范畴。
第十条同一事项涉及多项或多次奖补的,按“就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以前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出台的有关企业上市挂牌奖励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黄山市激励企业上市若干政策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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